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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建通〔2017〕109号

发表时间:2017-10-20 19:06作者:未知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粤建质[2014]1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9日



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持城市良好的形象,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山市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实施和管理。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满足文明施工需要的费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将该项费用用于文明施工的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应当委托工程监理企业对文明施工工作实施监理;

(二)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的内容,明确文明施工责任。开工前,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文明施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加强与周边相关单位、居民的沟通,建立和谐共建、投诉处理等制度,畅通涉及文明施工问题的沟通处理渠道,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三)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结合所监理的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工作;

(四) 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主体责任,落实文明施工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文明施工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措施;

(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围挡设计、临时设施和场地硬化设计、排水设计、地下管网保护措施、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措施、消防设计、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订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计划及建立台帐,保留相关凭证,作为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依据;

(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文明施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责任制,将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状况作为对工程项目部和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工程项目部要加强日常检查,严格管理分包单位和施工班组,将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施工围挡

(一) 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持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 主要道路的围挡上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鼓励设置能反映民族特色和城市特点的围挡;

(三)围挡应设专人保洁维护,保持牢固、稳定无破损,整洁、美观无污染;

(四)中心城区主要路段(18米及以上道路)、镇区主要路段(24米及以上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应采用砌体或装配式钢板等硬性材料搭设(彩钢板材料厚度不小于1.2mm),围挡下面设置0.2-0.5米高的砌体基础(外批水泥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3m,围挡上种植绿色植物并定期管养。

第五条 施工现场

(一)施工区域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应当设置大门,大门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门卫值守人员,建立门卫值守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和进入工地登记管理制度;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大门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费保卫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并设置公示标牌栏,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公示标牌栏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开工、计划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编号;

5.监督投诉电话;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7.其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内容。

(四)应保持工地大门内外及围挡外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积水及建筑垃圾,每天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五)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的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入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

第六条 在建建筑物围闭

(一)在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安全防护和消防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闭,并保持整齐、洁净、美观,张挂安全警示标志、标语;

(二)密目式安全立网必须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三)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杆件不得有明显锈迹,涂上警示漆并张挂警示标志;

(四)脚手架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涂上彩色间隔斜线警示标志;

(五)施工场地材料堆放区、加工区、施工通道、设备区等区域必须围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 车辆冲洗设施

工地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必须采用混凝土(或钢板)硬化处理,内侧按要求设置洗车槽、高压洗车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三级沉淀),并安排专人管理,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工地运输车辆的轮胎和车身外表应当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施工单位应对车辆冲洗情况建立台账。

第八条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运输

(一)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清运,施工单位应签订承诺书,建立相关工作台帐,确保建筑垃圾流向;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二)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工地;

(四)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等不能立即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九条 扬尘控制措施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二)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应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应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木模板应统一在封闭式车间加工,并在圆盘锯旁边安放粉末收尘器;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施工现场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

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施工方案。应采取清理积尘、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爆破作业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支护结构内支撑拆除宜优先采用切割工艺,避免采用打凿等扬尘大的工艺。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洒水、地面硬化、围挡、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临时生活区等地面应硬化处理,保持地面湿润不扬尘,易造成扬尘的裸露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处理;易扬尘材料应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人行通道应安装自动喷洒降尘设备,施工作业期间定时开启,保持地面湿润不起尘;

(五)施工现场应设置立体降尘措施,在脚手架外立面四周至少安装两套自动喷洒降尘设备,施工作业期间定时开启;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工程建设相关责任方应制定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在重度污染天气期间,项目在确保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暂停基坑、山体及路面开挖作业,加强重点道路洒水降尘措施,增加洒水频次。

第十条 材料堆放

(一) 建筑材料应当按总平面图布局堆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应当采取防火、防雨、防锈蚀等措施;

(二) 堆放高度应当低于施工围挡高度并不高于2米,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本工程基坑、围墙、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现场办公与生活区

(一)办公、生活区应和作业区分隔设置,防火等级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要求,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的,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配足灭火器材并保证可靠有效。宿舍区临时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

(二)宿舍内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米,宿舍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2.5平方米,床铺不应超过2层;

(三)宿舍区应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淋浴间;

(四)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注意季节性及流行性传染疫情的防护工作,应当采取防暑降温和除灭蚊虫的措施,冬季应当采取保暖和防止煤气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五)宿舍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在生活区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宿舍;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办公。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

(一)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且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放场等的距离符合规定要求;

(二)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

(三)施工现场和在建工程应当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防火措施,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灭火器材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设置专门的吸烟区,严禁随意吸烟;明火作业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第十三条 施工噪音及光污染防治

(一)施工现场应制定防噪声、防江污染和不扰民措施,除抢险、抢修等施工外,确需午间、夜间施工的,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告;

(二)施工现场应做好噪声与振动控制工作。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机械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和施工工艺,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

(三)施工现场应做好光污染控制工作。根据施工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遮光、全封闭等防控措施。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尽量减少射灯、石英灯的使用。夜间施工时,灯具的光源不能向工地围墙外照射,且采用俯视角。当施工现场使用大功率强光源时,应主动与周边居民沟通。

第十四条 污水排放治理

(一)施工现场应做好水污染控制工作。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水,应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并定期清理;

(二)污水严禁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地泥浆(包括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再予以排放,对废弃油料、化学溶剂实行集中处理,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废弃油料、化学溶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中建通[2016]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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